问题 | 开发商违约双倍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仅有五类情况需要纳入考虑范围之内。以下即针对这五种情形进行的详细论述与分析:1.商品房转让之后,卖家未能及时向买方揭示并告知其后续即将将该房产出售给第三方的事宜;2.在商品房交易合同签订完成以后,卖方强行违背合同条款,转手将该商品房出售给了第三方商户;3.原订合同时,卖方有意隐瞒无法确保获取明显优势的合同事项,或者提供了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材料以蒙骗欺骗顾客;4.同样地,在建立合同时,卖方也可能蓄意隐匿所售房屋已经被抵押或受到其他法律约束的真实情况;5.在订立合同时,卖方也有可能刻意掩盖所售房屋已被出售给第三方商家或是已经作为其他用途的事实真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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