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算欺诈误导买房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实践操作环节中,我们将欺诈行为划分为两种基本类别:一是故意隐瞒实情;二是进行虚假陈述。与之相似的是,虚假陈述以及故意隐瞒在法律层面的含义往往十分类似,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存在向对方告知真实事实的责任,那么他们却故意不这样做,从而误导对方陷入错误的认知状态,进而促使对方做出不合规的法律决策。参照相关司法解释中的具体条款,在涉及房产销售的合同案例中,特别提到卖方如有以下三种行为,则可被视为欺诈行径:首先,卖方故意隐瞒自身未能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甚至提供虚假的商品预售许可证。其次,对于所销售房屋已作为抵押物的情况应当如实告知而并非故意隐藏。最后,需明确揭示所售房屋已经出售给第三方或是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的现状。通常而言,当一方受到欺诈时,假如合同最终无效或者被依法撤销,他们有权主张让另一方退还购房价款及其约定的利息,并且还可以请求赔偿相关的损失。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损害赔偿的金额将以受骗者实际遭受的损失为最终参考标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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