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主和开发商有纠纷怎么解决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通过友好协商,业委会代表业主与物业运营方进行对话并达成共识。此方式意味着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双方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不违背业主公约及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公开公正地展开摆事实讲道理的聊天,最终找到化解矛盾的合适方法。
2.寻求更为公正的第三者出面调停。在此过程中,业委会与物业方可以有意识地引导双方将争议交由一个公正无私的第三人处理,第三人作为中间人在双方和谐相处的原则下举办沟通会谈,努力帮助双方在宽容互谅的氛围中草拟和解协议。通常情况下,此类调解可被划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以及司法调解等多种类型。 3.申请仲裁成为最后的选择。这种情况下,业委会代表的业主需遵照物业管理公司所制定的仲裁条款或在争议出现之后自愿缔结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至具有管辖权限的仲裁机构予以审理裁断,以此方式来公平合理地解决潜在的管理纷争。 4.采取径直提起诉讼的手段。对于业委会代表的业主来说,他们有权将争议诉诸法庭,逼迫法院依据法律行使神圣的审判权力,以这样的方式来实现解决难题的目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业主大会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第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