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的姓名权或名称权不得被非法侵害有哪些规定 |
分类 | 损害赔偿-人身侵权 |
解答 |
一、民法典的姓名权或名称权不得被非法侵害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三条【名称权】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第一千零一十四条【姓名权或名称权不得被非法侵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二、姓名权和名称权有哪些 区别我们使用的姓名从法律角度讲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姓名包括公民的姓氏和名字以及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名称; 狭义的姓名仅指公民的姓氏和名字。 在生活中很多人将姓名权与名称权混淆,从法律维权的角度讲姓名权与名称权的区别如下: (一)姓名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而名称权的主体有三: 1、法人; 2、个体工商户; 3、个人合伙。 (二)名称原则上只能有一个,姓名则可以有多个。 (三)名称权在登记范围内具有专用性,姓名权无专用性。 (四)名称权可依法转让,姓名权不得转让。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 自然人的姓名权和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的名称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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