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房主体出现质量问题怎么赔偿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涉案房屋存在质量瑕疵,购房者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解除房屋买卖协议,并向卖方索取其应就此承担的违约责任或赔偿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有明确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符合现行标准而无法进行正常交付使用,或者房屋已交付使用但被核验为存在严重质量不合格现象,在此情况下,购买方有权选择解除购销合同,并要求卖家赔偿因其过失而给购买方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 同一解释的第十三条也做出了类似规定,即在交付使用的房屋具有严重质量问题,且该问题严重侵害到了购房者的正常生活起居,那么购买方对此享有同样权益,有权选择解除房屋购销合同,并要求卖家对因其自身失误所导致的所有经济损失负有赔偿义务。 当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时,在对应的保质期内,卖方应承担相应的修复责任。如卖方无视这一义务,或在规定的合理期间内故意拖延修复工作,此时购买方可选择自行维修或委托可靠机构代为执行。无论何种方式,由此产生的修复成本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负面后果都应由卖方全部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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