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结构变更开发商违约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产开发商擅自变更房屋面积所产生的相关问题以及明确的处理对策,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的解决途径:首先,遵循房产交易合同的既定规范作为解决依据;其次,确定纠纷后诉诸法院,且由司法机关依照相应法律法规琢磨判断。倘若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已对开发商擅自变更房屋面积应承担的违约金等条款有所约定,那么,相应的违约责任理当由开发商依据合同的既定安排执行;若开发商未能严格遵守契约的内容履行其应有之责,此时购房者便可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刑事方面,法院一般倾向于裁决要求当事人严格遵守房产交易合同中的承诺,依据饰品合同承担其义务。
以上做为行动基本方针的法律根据,主要锁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第二十条。根据该条款的详细规定,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记载以套内建筑面积或总建筑面积为计量单位的价格约定,同时清晰注明当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取得产权证明的登记面积之间出现误差时,双方应如何协商处理的条款。如果合同关于这方面的约定不够完善,那就依照下面的基本原则予以解决:(一)面积误差比处于绝对数值3%以内(包含3%)的范围里,该部分房屋价款将以实际测量到的面积为基础结算。未经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在3%以内(包括3%)的,以实际测量到的面积为基础计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过3%时,购房者享有权力要求解约并且退回房屋。此时,房地产开发商有义务在购房者提出退房之日起的30天内,如数退还购房者已经支付的房屋价款,并同时承担已支付房款部分的利息;如果购房者选择继续持有房子,且房地产所有权登记总面积大于合同约定的总面积时,则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包括3%)的那部分款项需要由购房者补足支付,而3%以外的房屋价款将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全权负责,并将所有权转交给购房者。此外,当所有权登记总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得在3%以内(包括3%)的部分也应该由房地产开发商无条件退还给购房者,而超过3%的那部分款项则需要再翻倍补偿给购房者。最后,当主河道规模变动因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引起时,说明当事人无需解约解除合同,但需签署一份补充协议加以确认。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广告与合同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广告与合同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 合同约定面积 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销售代理第二十八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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