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定金复印件有效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购房合同复印件所具备的法律效力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若只有购销合同的复印件而无其原始文本的查证对比或者另一方对此表示不予批准的话,那么这份购房合同复印件将无法产生法律效力。然而第二种情况则是,当购销合同的复印件经过与原始文本进行逐字逐句的校对核实并且得到对方的明确认可时,它即拥有一定程度的法律效力,但必须注明其效力等级低于原版合同,除非在复印件上重新签署合同并附上“经双方协商确定,本协议复印件在双方共同予以签字确认之后,将被视为具有与原始版本同等的法律效力”的声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限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第六十一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第九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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