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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福清房地产纠纷律师哪里有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关于小产权房纠纷,通常法院裁判的倾向是判定先前签署的合同具有失效性。在处理小产权房交易合同时,绝大多数的情况下,都旨在确认其无效性作为主导原则。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境中,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区别对待:首先,若小产权房买卖行为发生在同一乡镇内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那么这类房屋买卖合同将被视为有效;其次,假若房屋销售方成功获得了相关组织和部门的审批许可,那么此类合同同样依据法律规定确认其有效性;最后,对那些将房屋出售给了本乡之外的人员的案例,如若没有获得有关组织和部门的授权批准,并且在合同尚未实际执行,亦或是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于这套房屋的情况下,这些合同应被视为无效应处理。因此,小产权房并不被允许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方转让或出售,这就意味着购房之后无法进行合法的转让和过户手续。这种情况无疑对房屋的价值保值以及房产升值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当购房者选择购买在建设中的小产权房时,他们需与开发商订立合同并支付房款后才可取得房屋,然而,倘若相关部门对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实施整顿措施,导致部分项目被迫停工甚至拆除,那么购房者将会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尽早追回房款的两难处境。总而言之,对于小产权房的性质,主要分为以下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之上建成的住宅,这类房屋仅构成该村落集体所有者的财产,外村村民不得购买;另二种则是位于集体企业用地或非法占用耕地建设的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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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12:2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