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产权房一房二卖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开发企业存在一房二卖行为的情形,其优先次序依次为:1.在双方均尚未实际履约的情况之下,应当坚秉签订先后原则。换言之,若两位买家皆尚未启动对合同的执行,在此种情况下,签署合同时序较前者将具有优先获得房产的卓越优势。2.鉴于仅有一方向买受人物权已获确认之事实,主应当坚持物权优先原则。此即表示,如有一位买受者已成功取得标的物业的所有权,则这位尊贵的买受者应当优先获取房产。3.当两位买受人都未能成功将标的物业纳入自己名下之时,,应当坚守先于占用者优先原则。简而言之,若两位买家均未取得房产所有权,那么在先占有该物业的买家将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4.如有一方当事人已正式启动相关的合同履行,则应坚决贯彻先行履约原则。具体来说,如果有一位买家已开始着手执行合同,那么这位买家应对房产拥有更有力的权益来实际购买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也规定了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此外,《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则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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