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房房屋质量有问题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产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一房多卖”现象,其所有权的归属通常遵从如下原则:首先,两款购房协议均未按照登记程序办理备案核档手续,且房屋亦未如期交付给任何一方时,在先签署的购房协议会被视为具有更为优先的主张权益资格。其次,当其中一款购房协议已将标的物房屋正式交割至交易方手中,那么已接手接收的交易方即可依法获得该房屋的全部产权。然而,若是一款购房协议已经完成房屋转移登记手续,而另一款却尚未进行这一程序,则已完成登记的那一方向视为已顺利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以下针对几种常见的一房多卖问题的处置方法做详细介绍:首先,假设出卖方在同一时期内分别与两位交易者签定购房合约,但在遵照协议条款向后交易者履约、办理完毕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后,后交易者显现出实际持有房屋所有权的状况。在此情况下,两个房屋交易契约都应被视作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然后,假设出卖方先前已将房屋出售给了前期交易者并已完成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之后,再于同一时间与后期交易者达成同标的房屋作为交易对象的新买卖协议。基于此,因房屋产权已发生实质性的变更,原出卖方已经不再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最后,面对两次房屋购买行为均未完成产权转移登记的复杂情况,此时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出卖方所有,而两次交易的购买者均未取得对此房屋的所有权。 对于确定一房二卖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采纳如下做法:第一,在出卖方已按照相应规定分别与两位不同的购房者签署购房协议后,同时也向后者提供了相应的履约服务及办理完全部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此时在这份购房协议中的买方的房产所有权申请应该予以全力支持。第二,在两位购房者均未能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的前提下,支持已经办理过房产预告登记手续的卖方所提出的合理请求。第三,无论是在房屋转户登记方面,还是在预先通知登记方面,双方都未能完成相关手续,亦未正式占有争议房屋,那么应当取支持已先行合法占有所争议房屋的买方的房产所有权异议。第四,若在以上所述事项均未能按规定执行,则应当全力支持最早签署购房协议的买方的权益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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