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告不让买房怎幺办理退房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商品房退房相关程序如下详情说明:首先,购房者可以选择以挂号信、传真的方式或者是直接致电到开发商处进行提请申请;若因开发商原因导致必须退房,其应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利息、首付款的储蓄利息以及购房产生的税费等等。其次,在购房者提出退房请求后的15个自然日内,开发商须全额退还已支付给消费者的购房款项,同时还需要负责处理消费者与贷款银行解约或终止合同的全套手续;在此期间,如有必要,开发商应先行帮消费者支付每月需还给银行的本金和利息,直至待办手续或相关文件正式签署为止。最后,是否扣除定金部分,具体还应根据签订合同时的约定为准,至于未完全履行先前步骤所带来的遗留问题,从购房者发送退房通知书的当天起计算,直至消费者实际收到全额房款之日止,开发商每日须按照总房款的千分之一比例来赔偿消费者的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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