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房交房质量不过关怎样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遇到所购买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时,购房者有权采取适当措施进行维权。首先,购房者可选择主动与开发商进行事先协商,促使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必要的整改工作以确保住房品质得以提升。其次,若经过专业鉴定机构确认,房屋质量问题已无法通过修复手段解决,或者即便修复后仍然无法满足双方此前约定的质量标准,那么,作为消费者的购房者便享有依法要求的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权力,同时有权向开发商提出索赔,以弥补因房屋质量问题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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