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房不想住了可以退房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购置房产之后,能否进行退房操作,具体问题需依不同情况而定。首先,若购房交易尚未正式签署购房合约,那么在此阶段,买方拥有充分的反悔权,且无需为此承担任何性质的违约责任。购置房屋属于个人决定,并未涉及到任何强制性要求,因此,购房者如对所购房屋产生不满或其他原因导致不再愿意持有,自然会有权利选择取消交易。其次,倘若买方和卖方已成功签订了购房协议,那么在此之后,购房者如要表达退房意愿,则需要对此作出明确的违约申明。如交易各方在事先合同中已做出了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则应按照这一规定,支付相应数额的违约金。如违约给另一方带来损害,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根据当事一方的请求,酌情予以增加调整;反之,如违约金远超出实际损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也有权根据申请,适当地调低后果承担金额。至于交易双方在合同中未曾提及违约金一事的情形下,可依照实际遭受的权益损失,判定构成违约责任的程度。最后,假设双方已然完成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则表明此类交易已经进入履行结束状态。若在此基础上,购房者又再次表示欲取消交易,实际上已无法再进行退房操作,只得另寻他法,同卖家另行商议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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