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证办理延期可以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审批与颁发时限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已经进行了详尽且明晰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实施的《关于审理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八条规定指出:因卖方原因导致买方在商品房购销合同所约定的相应期限内无法获得房地产权属证书者,除双方另有特别协议约定外,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1)若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了产权登记的期限;(2)若卖方尚未完成工程建设,房屋需在交付使用后的90日内完成产权登记;(3)若卖方已经完成工程建设,则自签约之日期的90日内完成产权登记。以上法律条款清晰地界定了房地产权属证书审批与颁发的期限,其中既有法定的标准,又有契约约定的补充。换言之,在具体处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申请过程中,必须首先依据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来做出判断,如果在合同中对此有所约定,则开发商负有协助买方在不动产合法化期限内完成产权证书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如若在合同中未能找到相关约定,此时则须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相应事务。这便是日常生活中所提及的代表产权制度完善的“90天时效”。第一个“90天”是针对未完工房屋的,即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而另一个“90天”则是针对已经完工房屋的,此时需要从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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