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新房子质量问题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新型房产中存在质量缺陷的情况,业主有权与开发建设者进行沟通,进而督促开发商在特定时间范围内进行彻底的整改工程;一旦在指定期限内未能达到合同预定的质量规范标准,那么业主应当有权选择终止房屋购置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对于因此而导致的损失,做出合理且适当的补偿安排。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规规定,当涉及以下五种具体情况的时候,当事人能够基于合同条款的基础上,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首先是由于大自然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得到完全的实现;其次是在合同预定的履约期限到来之际,如果有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以明确的方式表达出不愿完成主要债务的意图,又或者已经用自身的行为充分证明无法负担起主要债务;再次就是当事人中的某一方,如果因为迟迟未履行主要款项,经过申请及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遵从相应的约定执行;再者,如果当事人中的另一方违反主要债务或存在其它违约行为,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最后就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所衍生出来的其他可能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况。在以持续履行某种特殊性质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条件下,尽管当事人可以随时履行解除合同的义务,但需要在合理期限之前,向对方提出书面通知。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若合同当事人中有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应尽的合同义务或者履约过程中出现了不符合约定的问题,都应该承担进一步履行合同责任、采取修补措施或者对损失给予相应的赔偿等违约后果。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