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体产权有什么纠纷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我们将采用严谨的土地确权原则与科学的方法精确地处理好各种实际中的不同种类及性质的土地权利问题,清楚地识别此时的主要相关利益方。同时,为了确保理解权益具体内容的准确性,我们需要掌握土地权属争议的多种表现形式,以及在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下明确规范的处理方式、负责的处理部门以及法定的处理流程。对于具体的争议案件,我们将依据完善的土地确权及争议调处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知识,提出合理且合乎情理的处理方案,并依此计划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各地区应充分展示其机构建设、团队培养、经费保证、程序规范化等多方面的能力,切实地采取具有实质意义的有力举措,以建立与健全一套完整有效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从而能妥善顺利地解决各类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相关规定,若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已经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而且该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已经经过依法登记的情况下,土地的所有者可以考虑通过出让、出租等合法方式来交付使用给单位或个人,并且必须签订具备确切说明土地界限、面积、开工日期、使用期限、土地使用目的、规划条件以及双方其他权利义务的书面合同。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上述规范,当涉及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出租等事宜时,必须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会议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此外,通过出让等方式获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还可进一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前提是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或者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双方已签定了符合法定要求的书面合同。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关于最长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方面的要求,实践中均可参考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的相关规定执行。至于具体操作规程,则应在国务院颁布的相关条例中进一步明确阐述。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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