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违约后我需要进行哪些评估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缺证延续交楼问题通常出现在该流程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交楼之际,建筑主管部门须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与《住宅使用说明书》等四项文件。若开发商无法在交付环节出示上述资料,购房者便有权利要求退房。此外,延期交楼现象亦是广泛存在的,这种情况往往预示着开发商已经先行构成违约行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务必认真审阅签署的合同文献,以了解对此类装修品质问题的处理方法。
2、约定不符引发的争议众多,其根源在于购房者在入住验收过程中发现,房屋的实际品质与当初协议中的描述相去甚远。此类情况繁多且复杂,如房屋面积出现误差(超过百分之三)、原本设计为弧形窗的窗户变为平开式、水电路未接入户内等等,均属开发商的过失行为。 3、违规收费问题是购房者关注的另一焦点,其中包括哪些费用应由开发商收取,又有哪些费用理当免除。例如,超出一年期限的物业管理费、超出公摊区域的收费项目、强制性收取办理房产证的手续费(实际上,业主完全可以自主办理)等,皆是必须避免的违规行为。倘若开发商擅自施行这些规定,那么无疑已构成对购房者权益的损害,即违反合同规定。 4、交楼之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及其责任归属值得我们特别注意。尽管房屋在本质上是一种商品,难以避免可能出现质量问题,然而,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才是至关重要的。诸如地下停车场渗漏、墙面裂缝等方面的问题在所难免,但是我们需明确一点,这并不意味着开发商就可以逃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
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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