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还房贷属于民事纠纷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首先,买受方必须向上家提交书面的解约函件,此种渠道可采取诸如邮寄挂号信、以传真或电话形式等方式进行,以此来向开发商表明其解约的意愿。若该解约乃是由于上家造成的事宜引发的,那么上家将有责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各项损失,这其中就包含了贷款利息、首付款的存款利息以及购房相关的税费等等。若购房协议之中明确规定了解约的赔偿准则,则应按照合同中所约定的条款来处理此类事宜。然而,若解约是由于买受方自己在贷款申请过程中未能获批,亦或是双方对于付款方式无法达成共识等种种非由上家造成的因素诱发的,那么上家对此不会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办理所有必要手续的最晚期限定为十五个自然日之内,即从买受方向上家提出解约请求起算,至上家应归还买受方已付的全额款项为止。在此期间,上家必须全面负责 办理买受方与贷款银行之间解除或终止所有的相关合同关系的手续,在上文提及的相关手续或文件并未签署之前,上家应替代买受方向银行支付每月需支付的本金和利息。 3.上家退回已付款项及其应退款:在收到买受方的解约通知之后,上家应立即将所有收取的购房款项悉数退还给出租方。此外,还须妥善办理完成公积金管理机关或货款银行应退还的款项手续。若因故无法顺利实现以上目的,那么自解约通知发出之日的第十七个自然日直至买受方实际取得所有的购房款项为止,上家应每日向买受方支付总房价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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