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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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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支付令相关词条

  • 民事特别程序

    民事特别程序,是指相对于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而言的,是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

  •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民事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

  • 终结督促程序

    终结督促程序,是指在督促程序中,因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况或某种特殊原因而结束督促程序的进行。

  • 申请支付令

    申请支付令,是债权人请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催促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命令的法律文书。

  • 支付令失效

    支付令失效,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 民事审判程序

    民事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解决民事纠纷的案件及执行判决和裁定必须遵循的步骤和规范。

  • 送达支付令

    送达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

  • 撤销支付令

    撤销支付令,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 对待给付义务

    对待给付义务,指的是与债务人所负义务相对应,债权人负有先行给付或与债务人同时给付的义务。

  • 驳回异议

    驳回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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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6:4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