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名买房纠纷如何处里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当其冲的便是以他人名义购得政策房的问题。我们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采用这种方式收购诸如经济适用房之类的政策性住房,首先需要面对可能来自社会各界的检举与投诉等诸多风险;虽然已有成功案例存在,但意外的情况却屡见不鲜——即使你已经成功购入了此类房屋,由于名义所有者反悔,致使你无法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类似这样的案例并不缺少。更值得注意的是,名义所有者与投资人之间往往存在亲属、朋友、同僚等紧密联系,他们在处理这方面事务时,往往会忽视书面证据的搜集与保存工作。故此,出现纷争之际,投资者难以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购房款项乃是由自己承担,最终面临资金与房屋全都落空的困境,这类悲剧时常上演。
其次,以他人名义购置普通住宅亦构成一大问题。在此类交易中,同样会遇到诸多潜在风险。首先,名义所有权人可以随时毁约,如果投资者不能够拿出有力证据来证明他们之间存在合法授权及支付购房款项的事实真相,那么想要赢得房屋所有权或追回已付款项堪比登天之难;其次,建议在姓名所有权人领取房产证书以后,至完成房产所有权转移至投资者为止,名义所有人必须确保没有对他人所负到期未能偿还的债务,以及避免出现离婚纷扰,否则,该房产极有可能面临冻结甚至强制拍卖的尴尬局面,又或不幸出现名义所有权人遭遇意外事故,进而引发继承权纷争的可能性。在这种困境之下,投资者能保住房产权力的希望十分渺茫,付出的代价则可能仅限于追讨房价本息以及违约金而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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