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子一房二卖归谁所有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两份相关联的买卖合同均未依法进行房地产权利转移的登记手续,在此种情况下,两份合同皆处于未曾实际履行的阶段。参照房地产法律法规的规定,此时对两份合同履行的优先性应采取签订时间较早者优先的原则进行判断。也就是说,按照最先签订的合同条款,其签字人便具备了优先购买或占有房屋所有权的资格。简言之,由于提前谈判与签约,先与其达成协议的那一方自然有权优先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如有两份涉及到同样标的房产的合同,但是两份合同都没有依法办理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手续。倘若其中一份合同已经成功地完成了权益的转移,也就是说卖方向买房交割房产并办理了相应的款项支付手续,这实际上体现出卖房人的真实意愿,而且这样的履行过程也是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那么已完结权益转移手续且已提取标的屋的买方可依法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无论其所持合同的签订顺序为何;若发生了以下情形:两份合同中仅有一份办理了权益转让的登记手续,而另一份却仍未办理此项手续(不考虑另一份合同是否已实现权益的交割)。那么,已按律进行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的一方便可依法取得标的屋的所有权。因为房地产买卖中的过户登记正是意味着房地产所有权的转移,根据“动产随人”的原则以及民法通则中关于物权优于债权的规定,只要登记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即可视为在所有有效性方面都已经得到了确认,而对于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一方来说,他们只能向卖主提出赔偿要求以弥补自己可能面临的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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