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东莞商铺返租被骗怎样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身为租户者,鉴于某些特定原因,如经营者欺詐哄骗等因素,确有权利通过向司法机关申请撤销商铺租赁协议,并同时敦促对方尽快归还所缴纳的租金费用。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法律条款,具体条文为: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即若一方当事人采用欺骗的方式,使他方在违反自身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了租赁协议,那么,受欺诈方有权根据这一规定,选择向我国的司法机关,如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该项协议的请求。此外,也遵照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产生效力的法律后果”。这是指,当民事法律行为整体无效、被撤销或已确定不会生效时,作为当事人的各方必须将因此获得的财产予以退回;如果无法退回或者不存在退回的合理性,则需要进行评估和赔偿。其中,具有过错的一方必须对由于其行为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负责;而所有涉及到过错的方面,包括多元化的过错在内,也都需要各自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来。只有当法律另行作出特殊规定的时候,才会适用于这些特别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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