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假名买房算不算欺诈行为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下列情形可被视为“欺诈行为”:1.在出售现房之际,开发商将不符合品质要求的房屋伪装成质量优秀乃至优质房屋进行推销;2.在销售现房之际,刻意掩盖房屋真实使用面积,籍此获取巨额利润;3.将普通达标的房屋冒充为优质品质工程作品,借此蒙骗消费者并获得优质工程价款溢出部分;4.销售明明知晓无法进入房地产市场正式销售渠道的房屋;5.通过谎报最低售价、清盘价这类具有欺诈性的定价策略进行销售活动;6.故意隐藏自身开发商的真实身份,或者假冒其他开发商名义进行销售推广;7.采用雇佣他人等方式实施诸如虚假引导之类的欺诈性营销手段;8.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公众传媒对商品房进行不切实际且可能误导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广告宣传。若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环节中展现了上述任何一种情况,而且这些行为是开发商故意为之或者明知故犯的话,那么这些消费者便有权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向其提出赔偿要求,要求其按照双倍金额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17、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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