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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骗我买房子算不算欺诈罪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以下情形可被视为“欺诈行为”:首先,在销售现房的过程中,某些开发商可能会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把质量低劣的房屋假冒成合格或者高档的房屋推向市场;其次,当销售现房时,部分开发商甚至会有意掩盖房屋的实际面积,以便于从中谋求高额利润;再者,一旦有合格的房屋被冒充成精装修工程项目,以此来诱骗买家支付更高的价格;此外,一些开发商会故意销售那些明知道不符合市场标准且无法合法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交易的房产;最后,还有一些开发商可能会在宣传过程中使用虚标的最低价、清盘价之类具有误导性的价格策略进行售卖;同时,如果开发商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或者冒用其他合法开发商的名义进行推销活动,这种行为也应该被归类为欺诈行为;另外,若开发商采用雇佣他人等不当手段来实施带有欺骗性质的销售诱导,这同样属于欺诈行为;与此同时,透过大众传媒如电视、电台、报纸、杂志等渠道,进行无法达到事实效果的虚假宣传也是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若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行为中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而且这种行为是出于故意或者明显知情的话,那么消费者就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向开发商提出获得双倍赔偿的要求。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14、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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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5:4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