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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方虚假宣传商铺可否退铺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对于商铺存在虚假宣传的现象,消费者是否有权利申请退还购铺款项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具体来说,倘若商铺无法完成交付,这可能是由于房屋的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又或者在交付之后,经过相关机构的严格检验,证实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属实不合格;同样地,若是商铺在交付使用后出现了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居住体验的质量问题,亦或是商家在与顾客签署购房合同时,未经授权就将房屋出售给了第三方,甚至向第三方擅自抵押;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均拥有申请退房的权力。换言之,只要能有力地证明卖家存在违反合同法规定的行为,消费者便可据此要求主动解除购房合同,而且在此情形之下,消费者无需承担任何对应的违约责任。然而,当消费者仅仅只是出于个人原因而后悔选择购买该商铺时,其想要撤回投资的请求往往很难得到实现。毕竟在事实上,房屋销售契约已然逐渐生效,在没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之下撤回购房请求无疑构成了违约行径,由此引发的后果就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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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10:0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