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房产证延期如何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要之事,便是与开发商进行积极协商沟通,详细了解为何未能如期完成房产证书的办理工作,需要再度历经多长时间方可完成,并提出针对解决双方法律违约行为的意见及应对策略。其次,若双方在此过程中观点存在显著差异、无法达成共识,便必须采取司法诉讼手段以维护自身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得知,若逾期未办理房产证,则需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内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倘若合同条款未明文约定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额,难以精确计算其具体范围时,购房者可依据其已支付的购房款项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关于金融机构收取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予以合理计算。对于不愿承担违约责任的卖方而言,其应负的责任大致包括以下三个期限:(一)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期限;(二)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设完成的房屋,则自该房屋正式交付使用之日起算,至第九十天届满为止;(三)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经建设完毕的房屋,那么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开始计算,至第九十天结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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