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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买房订定金有什么区别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1.含义不尽相同:在购买房产过程中所交付的定金,其本质意义在于遵循约定俗成的债权合同准则,买卖双方需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其中一方向另一方预先支付一定额度的金钱作为达成交易的保证。
2.法律效应各异:在确定定金的过程当中,买卖双方签署的定金合同仅是购房合同时期的从属补充协议,除非双方当事人有所特别约定,主合同由于某种原因失效后,定金合同可能仍具约束力。反之,定金约定则另当别论,它作为买家主合同的内容部分。
3.功用和性质有所区别:订金并不具有担保功能,仅仅是为一方可单独履行债务提供必要的财务支持。当买房者支付订金时,毋庸置疑地,这是支付订金一方履行债务的行为表现;
然而,定金则更加凸显了担保的实质作用,可广泛适用于众多类型的合约。订金仅限于以金钱给付形式的一方为另一方履行债务的合约之用,通常理解,订金常用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以及承揽合同等知名的合同体系之内。
4.性质方面亦存在差异:定金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形成依附关系,其成立的基础在于主合同业已确立并生效。相比之下,订金只是一种预付款性质的支付方式,其本身并不具备定金应有的特性,仅仅是一项单方面的行动,缺乏明晰的担保性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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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2 4:4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