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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一)显失公平性的违约责任设定
在房产购买过程中,对于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某些约定内容或许会涉及到一些看似对购房者不利然而实则对开发商更加有利的情况。比如常见的这类条款:“若是买受人无法按照约定期间获得产权证明文件,那么出售方将依照其已经支付给卖方的房价款的百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而如果是购房者未按时交付的话,他们需要向房地产开发商支付总房款的玖作为违约金。”如此一来,房屋买卖合同明晰地代表着开发商在此种情况下的利益显然得到了保障,因为总房款与已支付房款之间往往存在较大差距,如果开发商违约了,仅需按照已付房款进行违约金的计算;但反观购房者,一旦违约,就必须付出相当于总房价的违约金,这种现象显然十分不公,违约赔偿的比例极为悬殊。而实际上,购房者和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应当倾向于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合约条款。因此,若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并签署正式合同的话,地产开发商应该将购房者交付的押金款如数退还给对方。(二)针对房屋面积误差的约定不予补偿
可能在购房合同的补充条例中有如下类似的规定:“当预测建筑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百分之三时,房屋价格保持不变,总房价款将依据房屋产权登记面积进行计算,而且合同原件仍将持续有效。”这就意味着开发商可以随意调整房屋面积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而消费者却被剥夺了解除合同的权利。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四条规定,当房屋实测面积与购房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出现差异时,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商都有权以当初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实际结算,甚至包括购房者有权行使解除合同的权益。此外,若面积误差大于百分之三,购房者仍然有权利选择退房。(三)变更交付条件,降低住户维修水平
部分地产开发商在合同中可能会这样设定:“委托人必须提供由负责此类工程项目的勘察单位、设计师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建设单位共同出具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同时还要求取得《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当房屋实测面积与购房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时,购房者与开发商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购房者甚至有权解除合同。面积误差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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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9: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