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属于什么纠纷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出卖方未能如期交付房产,此行为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一条规定,可被视作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其主债务”的情况。依照此法律条款中的第三款表述,当出现这种情形时,如果当事人一方面对偿付债务进行了督促并给予一定宽限期限,然而对方仍然未能按期履约,那么在此基础上,权利方可以选择解除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
法律依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延期交付使用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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