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什么时候可以起诉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此强调,应以实际交房之日作为计算诉讼时效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首先,关于拖欠交房所承担的违约金,是依照违约行为继续存在而逐步“累积计算”的。对于购房业主而言,其主张的自约定交房日期至实际交房日期之间产生的违约金,实为整个连贯性的合同权益,并不能因为违约天数的不同而将该权权益细化为若干具有各自计算诉讼时效的分离部分。换句话说,购房业主有权在该项权益未达到实现阶段时提出相应的主张。其次,通常情况下的合同涉及只规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但却并未针对此金额设定有效期限。针对此类无具体截止期的债务,债权人无论何时均享有主张的权力。仅应在债务人明确表达出其不再履行契约义务时,方可视为债权人已经“察觉或应该察觉自身权益受到了侵犯”,进而使得法律诉讼时效得以正确启动。再者,期待购房者在房屋交付确切日期尚未确定之际,定期就违约金问题单独提起诉讼,这显然与广大社会民众在日常生活中所恪守的公序良俗不符。最后,即便对于一次性收取的违约金,由于长期未能交货导致违约金逾低,无法满足买方需求,从而引发请求提升违约金数额的请求,那么提高的赔偿标准必然是逾期交货的实际逾期时间段,因此,将追索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定位于实际交货之日开始计算,无疑更具合理性,既不会对司法资源造成浪费,同时也能够妥善规避诉讼频繁引发的纠纷负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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