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产权官司有没有诉讼时效期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房屋产权纠纷所适用之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受损方知晓或应知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之时开始计算。然而请注意,若自受侵害之日起已逾二十年未采取维权行动,则人民法院对此类诉讼可能不予受理。除此之外,对于涉及不动产物权及登记返还财产等事项的争议,诉讼时效的约束可适当放宽,不受该三年期限限制。因此,在面临房屋产权纠纷时,深入理解与熟悉上述法律规定以及诉讼时效的相关知识对保障您的权益至为关键。
关于房屋产权纠纷的诉讼有效期,通常为两年;若是延期支付、延迟支付、拒绝支付租金等情形引发的案件,则诉讼有效期相应缩短为一年;而最长可追诉的时效为二十年。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诉讼时效即将到期的最后六个月内,如并非由于起诉方自身疏忽导致无法行权,而是由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或其他非人为因素导致无法主张权利,则这段时间应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止,待阻碍因素消除之后,诉讼时效期间将继续计时。另有一种情况,即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九十日内妥善协助业主完成房产证手续,则需负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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