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合同已签能退房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商品房的交易过程中,虽然偶尔会出现所购房屋并非心中理想选购对象的情况,但若想选择退房,仍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以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倘若购房者因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购入楼盘的开发商存在严重违约行为(例如未遵守规划建设房屋、逾期交房等)来提出解除商品买卖合同的请求,那么购房者便可以考虑依据相关的买卖合同及规范性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合法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地解除该交易合同,又或者与开发商进行深入商谈以寻求达成解除买卖合同的共识。然而,若购房者并不具备法定或合约中约定的解约权利,那么试图单方面解除前期已签订的买卖合同,实际上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一种挑衅行为。实际上,从严格的法律层面来看,购房者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处理当前局势:一是深入研究买卖合同中是否明文规定了在此类特殊情境下的解约权力;二是积极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寻求共同达成解除买卖合同的可能。当购房者面临付款等实际问题时,通过充分协商并支付适当补偿金(包括开发商已经为此投入的印花税等费用)或违约金,通常开发商也愿意作出让步,接受解除买卖合同的恳求。总而言之,购房者决定是否退房,关键取决于买卖双方是否遇到了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退房情形,而非单纯取决于是否付清所有买房款项或仅支付其中部分款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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