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质量问题监理怎么处罚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当工程监理单位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工程监理单位协同或纵容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虚报捷报、偷工减料、人为降低工程质量,由此导致遭受经济损失的,将必须承担起连带的法律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2)在检测过程中,工程监理单位对不合乎标准规范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给予误导性的合格评估,并以此进行签署确认,最终导致经济损失的,也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 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