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合同违约多少钱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在购买房产签订合同时,对于违约金的设定通常不宜超过实际经济损失的30%,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若当事人提出违约金过高而要求减免时,应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限进行适度减少;反之,如违约金过低则有权申请适量提高,但仍需以所遭受的具体损失为准来确定违约金数额”。
2、倘若房地产的销售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那么就需要承担支付违约金的义务:(1)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之后,若业主尚未被告知情况的前提下,卖方私自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方或擅自出售给了第三者;(2)卖方刻意隐瞒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3)卖方故意向业主隐瞒其已将所贩卖的房屋出售给了第三方或者已经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4)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真实情况;(5)如果房屋面积误差的绝对值超过了3%,买受人可以采取解除与卖方签订的合同、收回已付购房款项及其利息等措施加以维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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