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一房两卖属于犯罪行为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一房多卖的行为,通常情况下并不被视为刑事犯罪。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当商品房买卖交易合同签订之后,卖方未能向买方透露其已经将房屋抵押给他人或者再次卖出给他人的事实,以至于导致合同所设定的购买房屋的目的无法达成的时候,在此情形下,第三方购买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卖方返还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收入,并赔偿由此产生的实际损失,此外,也可要求卖方赔偿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一倍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购房人因开发商私自将商品房设定抵押或一房多卖的行为而无法实现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可以从开发商获得何种赔偿的规定。本条解释的最大意义在于,确立了对开发商恶意违约和欺诈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原则。即房屋先买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购房人在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的同时,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释义】第八条强调的是合同违约责任,以合同有效为前提;而此条强调的实际上是一种缔约过失责任及后飞买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也就是说当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时,开发商也要承担责任。 以上三款情形都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但就如何确认“故意隐瞒”这一事实,是适用该条的关键。 第十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释义】本条规定购房人在以下事实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开发商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1、开发商与第三人恶意串通,2、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3、购房人无法取得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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