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多卖房子到底该归谁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多个房屋买卖合同都有效的情况下,根据以下原则来确定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首先,如果这些合同都没有被履行过,那么就采用签订日期较早的原则来确定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在此条件下,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购买者对房屋的所有权变更都有一定的期待权,而那些在早期签署合同的购买者能够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反之,那些在后期签署买卖合同的购买者并不能因此获得所有权,但他们有权向出售者索取违约的赔偿责任。其次,如果所有的购买者都没有获得房屋的所有权,那么就要参照占有优先原则进行处理。在此情景下,如果所有的购买者都没有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其中的一位购买者已经实际拥有了这个房子,而其余的购买者没有,那么拥有房屋的购买者有权获得完全的物权,即有权获得整个房屋的所有权。然而,这里所谈到的“占有”仅仅是指合法占有并且这种占有必须在纠纷出现以前发生。再者,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合同,那就应当适用履行在先原则。此时,如果所有购房者没有获得房屋的所有权或者无法占有任何房屋,假设其中某份买卖合同已经得到了履行,而其他买卖合同还没来得及执行,那么已经履行合同的购买者将优先获得房屋的所有权。最后,一方购买者已经获得了房产证,那么就需根据物权有限原则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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