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产权证办理前房屋可否作为财产保全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产权证书最终敲定之前,房产仍可被视为财产保全事宜的参考对象。
然而,这通常需要满足一些特定的前提条件,例如,必须证实自身对该房产确实拥有合法的权益。 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具有争议性或尚未明晰,那么针对该房产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很有可能会面临一定程度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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