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应注意哪些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延期交房的问题,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点:首先,是关于“不可抗力”的界定。
部分房地产开发商常常夸大或滥用“不可抗力”的定义,例如将降雪、雨季降水增多、夏季炎热气候或者高考期间的禁令等等因素都归结为不可抗力行为,以此为自身延迟交房寻找借口。 然而这种说法并不足以构成合法的辩护依据。 其次,关于交钥匙与交房时间的关系。 根据相关法规及合同条款,商品房的交付必须满足相应的法律标准及合同承诺。 部分开发商在房屋尚未通过任何竣工验收程序且缺乏合格凭证的情况下,仍然试图以各种手段诱导消费者接受房屋,并在交付钥匙时要求签署所谓的“房屋接收单”。 然而,如果看到该“房屋接收单”上表示了房屋质量合格的内容,我们建议您在屋开商所承诺的交付条件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如不能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关键证明材料,务必坚持拒绝接收钥匙,并且绝不在类似于“房屋接收单”这样的文件上签字。 再者,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 当开发商超过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达两年以上时,他们常常会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推脱。 在此,我们提醒各位消费者,在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点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考虑:若房屋已具备法定交付条件,则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而若房屋现阶段还不具备法定交付条件,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就应该从房屋符合法定交付条件之日起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根据《民法典》第九十四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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