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离婚后怎样将房产过户给孩子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产过户给子女的可行途径,其具体操作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
首先,通过售卖的方式,将房屋转让给您的子女们。 在这个过程中,涉及的主要税务项目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契税等。 如果该房产尚未满五年,那么还需额外支付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这两项税费,此外,契税及产权转移登记费也是不可或缺的。 其次,采取赠与的形式也能实现房屋过户给您的孩子们。 赠与过户相较于销售和赠与两种方式,所需缴纳的费用相对较高,其中,主要包含个人所得税、契税以及公证费用。 由于赠与行为被视为无偿接受,因此,受赠方必须承担个人所得税的课征,而另外,赠与过户还会牵涉到公证费用。 再次,以继承过户的方式把房屋转让给子女们,在所有三种方式的税务支出中,这种方式的税费支出是最低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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