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类型的房地产不能转让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之第三十八条规范,涉及以下类型的房地产资产,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交易行为:
(1)通过出让途径所获取的土地使用权,但其在满足我国该法典中第三十九条所设定的前提条件上都无法达到规定标准; (2)司法部门以及行政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所做出的裁决,从而实施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了房地产的权益行使; (3)因主要原因被收回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4)关于共有产品形式的房地产,在未经所有共同利益人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之前,任何转让都不得进行; (5)存在权属纠纷问题且尚未解决的房地产资产; (6)在没有遵循法定程序并成功办理权属证书的前提下,未经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 (7)受法律和行政法规严格禁止进行任何形式转让的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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