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套住房与非成套住房有什么区别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所谓成套住宅,即是由数间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以及室内走道或者客厅等多个功能区域构成的综合性住宅单元。这种住宅形式仅仅是众多住宅类型中的一种,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一套完整的住宅单位,现如今的商品房大多都属于成套住宅的范畴。
2、相较于成套住宅而言,非成套住宅则主要是指那些仅供人们日常生活居住使用,而未形成完整套型结构的房屋。这类房屋的特点在于,厨房与卫生间并不位于房屋内部,而是分布在过道的另一侧,通常情况下是由多户居民共同使用同一个厨卫设施。在过去,非成套住宅主要以老式住宅或者公有住房为主,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类房屋已经逐渐退出历史舞台,目前已基本不再新建。 3、对于非成套住宅的购买者来说,他们往往将其作为过渡性住所来使用。由于这类房屋并不符合家庭居住的基本需求,因此,大多数购买者都会随时准备购买“第二套房”。 值得注意的是,许多原本规划用作非成套住宅的楼盘,在实际开发过程中却被改造为了写字楼或者快捷酒店,只有极少数仍然保留了居住用途。 4、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针对成套住宅房屋在拆迁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补偿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法规指出,在对成套住宅房屋进行拆迁时,拆迁方应依据被拆毁房屋的原始建筑面积,按照被拆毁房屋所在地区当时的普通住宅商品价格,向被拆迁方支付相应的补偿款。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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