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置房没有房产证可以公证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拆迁安置房是禁止进行公正过户操作的。这主要源于我国逐渐推行并实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依照这种制度,对房屋所有权的确认,是以有效地办理权属登记为主要依据来衡量的。换言之,拆迁安置房在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其所有权的合法性会受到质疑,因为它存在着无法提供有效产权证明的障碍。因此,当我们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时,由于上述原因,公证处通常会拒绝受理此类业务。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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