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东莞市企业入职一年后才买公积金合法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这一政策规定是不尽合理的,因为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的第十七条明文规定,从员工入职上任的次月即应开始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且,其月度缴交金额则应等于该员工每月工资乘以统一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率。
此外,还需特别注意的是,自缴存行为实施日起,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便会从其工资发放的当月起计发。对于那些刚刚成立起来的公司而言,应当在正式运营后的三十天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相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而在此之后的二十天内,必须为本单位的全体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事宜。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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