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属于专属管辖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涉及到建设工程类纠纷,则可直接引用专属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针对此类纠纷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其处理原则可参照不动产纠纷的处理方式进行认定与划定。另外,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以及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类似性质的案件,同样应遵循上述的不动产纠纷管辖原则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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