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房有些小问题可以拒收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收楼之时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已对舒适度和日常生活造成极大不便,则有权拒绝接受该物业。
业主有权利要求发展商在规定限期内对问题进行彻底修正,倘若房屋质量未达至合同规定的标准、无法进行修复或者虽经修正但仍然无法满足约定的质量水准,那么业主将有权申请取消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针对房屋质量问题,我们应寻求拥有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格的权威机构进行检测,此类鉴定报告有望成为民事赔偿纠纷诉讼的证据支持。 假设问题可以得到修复,业主有权要求发展商承担维修工作;倘若无有效修复方案可用,业主可选择与发展商解除合同,按程序完成退房手续后并收回房款,同时向发展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房屋质量问题,又称为房屋质量瑕疵,乃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实物质量未能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及合约限定之标准。 根据此定义可知,并非所有肉眼可见的房屋缺陷都符合定义为质量瑕疵的条件,例如细小裂缝、轻微斜顶等等。 只要此类缺陷位于工程建设标准允许的补偿范围之内,就不被视作房屋质量问题,购买方需予以宽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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