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原值无法确定如何缴纳房产税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房产税房产原值的确认,对于税务主体未能遵循财务准则规定进行记载的情况而言,在计算房产税额度时,有必要按照相关规定调整房产中原值,若发现房产原值显然存在不合理性,则需按规定程序进行重新估价。在此,房产原值所涵盖的具体情况如下所述:
首先是自行建设的房屋。这部分涉及到土地申请与使用权取得、建筑许可证申请以及各项税费缴纳,同时还包括基建企业的施工成本、建筑材料及其装修等等因素的综合计算结果; 其次是购买的现成房产(如商品房)。其价值主要由原房地产开发商出售时的房价、印花税票、装修费用等要素的总和构成; 再次是选购的二手房产。其价值主要依据原始所有者在交易过程中所支付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契税发票以及装修费用等各种要素的总和; 此外,还有通过拍卖途径获得的房产。其价值主要根据拍卖时的拍卖订单、纳税票据以及装修费用等多种要素的总和来评定; 最后需要考虑对于公有产权性质转变名称的房产。例如因为离婚而导致所有权变更的房产等,这类房屋需要按照更名前的来源属性进行分类统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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