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屋房产类别的提款规定如下:
首先是关于购置自住建筑的款项,简化流程处理办法; 其次是对自住房实施新建、扩建及重大结构改造升级的规定; 再次是针对购房贷款利息还款方面的便利化措施;接着是对于租赁房屋居住群体所提供的优惠政策; 此外,对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费用也将予以全额报销; 同时,在目前已有的公积金额度内,您可以选择用其余额直接进行贷款的抵扣还款; 最后,有一种按月委托的方式来处理还贷问题。 至于非住房类别,我们还准备了丰富的提取方案,比如: 处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就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状态下;年满离休、退休标准之人时;当公民自然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为死亡者;以及对于选择离开国家、国籍去往他处定居生活的居民。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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