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售证办理需要什么条件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的第五条明确指出,申请人如需获得预售许可资格,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是需要已足额支付相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且须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其二是需持有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施工许可证;最后,按照所供应预售商品房的总预算来计算,申请人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所投入的资金数额应占到该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且必须已经确定了施工进展情况及竣工交付日期。 此外,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第六条的具体规定,所有商品房的预售行为都必须严格执行许可制度实施。 开发商要想开展商品房预售业务,只得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且依法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倘若相关部门未能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开发商自然没有权力进行预售商品房的商业活动。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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