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居住证办理条件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首先须至目前所驻之街道(乡/镇)中相应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进行居于当地的登记手续办理。
2.在完成六个月的注册之后,可以向该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正式的居住证明申请。 3.现场填写并递交《上海市居住证申请书》,以及相关的居住证处理所需文件资料。 4.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在收到完整合格的申请资料后,将即时开具《上海市居住证》的受理收据,同时若发现资料有短缺或不足之处,会当面告知申请人以待其补充完善。 5.经过主管部门严格审批和审查,若确定符合颁发条件,则向申请人发放书面意见并详细列出理由;反之,对于不符条件者,也将给予明确回复,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会及时通知申请人。 6.在所有相关工作全部完成后,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将会通知申请人前来领证。 7.接到通知后,申请人需要亲自前往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收据。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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