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产权到期该如何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商品房产权不会到期,因为产权指的是所有权,所有权是归所有权人永久持有的,没有期限,不会到期。
会到期的是土地使用权。 房屋的产权依赖于土地使用权,在我国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两证合一为不动产权登记证之前,一套房屋有上述两个证件,分别代表了房屋所有权人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根据土地性质的不同而各不相同,商品房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居住用地,其他例如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不允许开发建设住宅商品房。 商业用地可用于开发商业公寓,其土地使用权年限为四十年,商业公寓不同于住宅商品房,商业公寓不能落户、不能适用居民供水供电。 居住用地的使用权年限为七十年,使用权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否则将被国家无偿收回。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 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 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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